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 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 贪污的基金、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 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 社会保险法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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