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 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 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 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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