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 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 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 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