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 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