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 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 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 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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