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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