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 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 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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