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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