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 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