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第二十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第二十二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 保障食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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