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 副本及单位印章,六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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