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 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 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 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 换,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 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 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 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