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 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 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 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