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