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 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 挖沙 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 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