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 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 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 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 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2011年1月8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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