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 发票 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 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 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 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 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