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 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 外管证 纳税人在 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 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 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 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 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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