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照管理、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 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如实填写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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