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 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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