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 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 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