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八条,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可以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 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第九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社会关注度高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2日内牵头组建行政应诉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行政应诉具体工作、其成员应当由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组成 有关问题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呈报领导小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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