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履行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五十三条。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并按照要求作出书面回复,确有问题的要加以整改、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