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 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 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 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 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 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 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 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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