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 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二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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