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办法 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 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试行。的规定执行.三 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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