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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