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 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 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 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一 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二 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 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 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