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 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 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一 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 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使用。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 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 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