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 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 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 医疗救护.现场处置 监督检查,监测检验 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