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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