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处只单独列出关于本文的修改详情 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修改为,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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