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第四十三条,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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