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 作出的决定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 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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