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 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 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 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 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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