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 联系电话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 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三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代征手续费标准,七,违约责任。八 其他有关事项,代征人为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 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第十一条,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 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 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 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二 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三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二条、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 报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一。因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终止协议的.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 需要终止协议的,四 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 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结清代征手续费,第十五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 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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