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第十七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税率等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 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 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 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 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 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 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 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第十九条 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 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