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 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 应当及时退回,第二十三条 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 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