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 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 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 心血管系统.1 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 肝 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2 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 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 上岗 四 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