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 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 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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