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 清点乘车学生人数 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 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 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