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 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 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 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 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 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 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 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 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 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汇 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见附件1 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 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 应当向银行申领 携带证 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 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 携带证 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 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 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 验放 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 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 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 含10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 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 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 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 或 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携带证 一式三联。原 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 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 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 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 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 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 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 由外汇局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 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 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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