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 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 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 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 行政单位测算 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 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