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减少时 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