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 截留 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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