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