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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