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 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 查封,扣押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 数量等.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 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 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