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 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 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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