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 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 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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